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浙政发[2001]5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权证有关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权证的,其登记费、测绘费按县标准减半收取。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权证的,其登记费、测绘费按县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三、本意见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自2004年6月31日废止。特此通知
关键字: 办理 收费 通知
发文单位: 松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松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