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安置房产权交易须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近年来,随着泉州中心市区的安置房面积不断增加,如何进行安置房产权交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安置房产权交易早已有章可循。
根据市政府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辖区)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的安置房交易可过户产权,但须先补缴土地出让金。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目前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标准已经在制定中,预计近期就可以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目前中心市区共有十多处安置房片区,面积达数百万平方米,包括城东片区、桥南片区、海星小区、宝秀小区、东涂片区、见龙亭、国道324线二期拓改及片区改造安置区、学府路拓改工程安置区、沉洲片区、延陵小区、南少林寺片区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选工程安置房等。这些安置房都已经或即将交付被拆迁户。
安置房产权证另有标注
按规定,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后,被拆迁人可持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出具的安置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证时,应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
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安置房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到市国土资源局缴交土地出让金,再持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手续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用地批文日期作为时点的基准地价计算。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
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继承登记时,不必缴交土地出让金,但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仍在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
安置房无证交易现象大量存在
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强调了无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市场上无证安置房交易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近几年来,泉州不少片区拆迁,且很多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较大,可换得多套房屋。由于从拆迁到新房建成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安置房产权证办理的速度通常比商品房慢,因此许多房东都迫不及待地将尚未取得“两证”的安置房卖出,甚至一些还没开工的安置房项目就已经在房产中介店里出售了。
虽然不少安置房尚属“黑户”,但其低廉的价格总是能吸引不少购房者的目光。从2006年开始,泉州桥南等安置房项目都传出预约销售的信息,桥南安置房每平方米3500元起,东涂安置房每平方米5000元起,城东安置房每平方米2850元起,宝秀安置房每平方米2700元起。但随着交房日子的临近,这些房子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购买无证安置房风险很大
记者了解到,无证安置房的交易方式一般是:买卖双方自行签订一份预约销售合同(或通过中介来进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然后将这份合同进行公证,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已经发生,但买房人必须等产权办好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因此买房人通常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或分两次付清房款。比如有的卖家要求一次性先付总房价的90%,余下的在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有的卖家则要求先预付总房价的60%,交房后再付清剩余房款。因此,购买这类安置房对于购房者来说压力不小。
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购买无证安置房风险很大,由于买卖双方交易的只是取得安置房的权利,由此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发生纠纷,买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而且许多安置房本身就存在房屋权属方面的复杂问题,比如拆迁的民房往往涉及一家几代人,交易过程中,卖家还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书面签字同意,才能保证权属清晰。另外,在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时,如果卖方有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未偿还的,卖方的债权人仍可保留对该房屋的处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