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等开发商盖好房屋后再交房,就是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的是青岛市的商品房预售条件要求。
一、青岛市商品房预售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 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记载的权利人;
(三) 经实地查看,申请预售的房屋坐落、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记载和形象进度要求;
(四) 预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面积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建筑面积的5%(含5%);
(五) 申请预售的房地产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记载;
(六) 申请外销的房地产与国家安全部门准予外销的房地产一致;
(七) 申请预售的房地产存在土地抵押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预售,并且出具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和政府所有房地产不在抵押登记范围的声明;
(八) 物业用房的位置、面积与规划批准的图纸记载一致;
(九) 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符合规定;
(十) 预售方案符合各项制度。
二、满足申请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 申请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记载土地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 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七) 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 施工合同(复印件);
(九)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地价)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投资证明(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原件);
(十)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和测绘报告书(原件);
(十一) 预测绘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原件);
(十二) 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地产坐落、门牌号证明(原件);
(十三) 预售方案(原件);
(十四) 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平面图(复印件);
(十五) 资金监管协议(原件);
(十六)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已开立物业管理区域账户的证明(原件)。
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预售的证明(原件);
申请办理外销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原件)。
(十七)其他相关材料。
小编提醒:
商品房预售存在一定的风险: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和银行;通过“炒楼花”等制造楼市虚假紧缺,借机囤积抬高价格;逐步提高房价慢慢卖,造成期房价格低的幻觉等。所以,小编建议,在选择预售的商品房时,要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