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掌握我市二手房上市交易量和二手房交易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规定,市房管局决定在无锡市统一使用《无锡市房地产买卖(租赁)委托协议》,对买卖双方签订的《无锡市房产买卖协议》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房地产买卖(租赁)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自2002年10月1日起推行。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房地产咨询、经纪等业务活动中必须统一使用示范文本。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经纪、咨询活动居间代理房屋买卖双方必须签订全市统一的《无锡市房产买卖协议》和《无锡市房地产买卖(租赁)委托协议》,否则,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使用《无锡市房地产买卖(租赁)委托协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合同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上述《无锡市房地产买卖(租赁)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向市房地产交易所购买。
五、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