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更新时间:2012-12-12 01: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2001)332号文),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级招标办的监督管理行为,以尽快适应调整后的招标投标工作需要,我厅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七部委第1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2001)332号文),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级招标办的监督管理行为,以尽快适应调整后的招标投标工作需要,我厅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七部委第12号令和我省实际情况,对施工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部第89号令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文)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外,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论其单项施工合同额是否超过50万元人民币,均必须进行招标,各市、县(市)不得调整。

  二、招标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标办提供已具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公告与投标报名

  1、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公告中可以设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承担过与拟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业绩。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特殊工程,在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上可提高一个等级要求。

  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工程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项目经理承担工程项目情况的要求,投标人应当如实提供项目经理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情况。

  招标公告中还应当明确招标人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方法。

  不得将评比奖项以及是否办理承接工程核准手续、投标许可手续、安全资格证书、施工取费标准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需要办理承接工程核准手续的,应当在中标之后办理。

  2、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交易中心的终端屏幕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未开通“江苏工程建设网”的县(市),招标公告除在交易中心内张贴外,应当将招标公告交所属设区的市的招标办录入,传送至“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发布。

  为使潜在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公告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报名的相关准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四、资格预审及潜在投标人确定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家的,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方法,从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

  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国家推荐的招标文件范本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采用明标或暗标形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45天。

  六、标底

  招标是否设有标底,由招标人决定。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只作为参考。标底应当委托有编审资格的单位编制或审核,并在开标前保密。

  从事标底编审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并应按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上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标底编审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标底编审业务,不得转包标底编审业务。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在评标中不得采用。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的因素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一般工程的评分分值分配和比重宜为:工程质量约占3%—5%、施工工期约占3%—5%、投标价格约占60%—80%、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约占5%—20%(若无重大偏差,应至少得60%的分数)、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约占5%—10%。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其中价格因素的评审,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1—3分;对于各种评比奖项(如:国优、省优、市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标化工地,文明工地,优秀项目经理部,优秀施工企业等)不得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作出评审,并在此基础上评审确定最低的投标价。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照七部委第12号令以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九、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page]

  招标办参加开标、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评标程序

  评标应当按照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

  1、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评标过程中所需的表格。

  2、开始评标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有关工程情况,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有关情况。

  3、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七部委12号令第25条、建设部第89号令第35条规定的情况,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2)列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根据七部委12号令第20条、21条、22条、23条、25条以及建设部第89号令第35条,判定废标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也应当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应当判定为废标的情况时,也应当将其判定为废标。

  5、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6、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招标办。

  十一、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和七部委第12号令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两个以上工作日。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质疑,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二、施工合同备案

  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将合同送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是否一致,特别是工程付款、有无垫资条款等,纠正所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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