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包括以下方式:
1、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
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及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及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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