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2019-12-05 09: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设工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在其中作出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若合同当事人违反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欢迎阅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见,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等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应依法严格认定为无效合同。

  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

  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也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类似规定。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这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转包、肢解发包。对承包人的转包、分包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可见,建设工程虽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59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订立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到底按照哪一份合同(阴或阳)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一般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虽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变更。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的调整、工期的变化等,并不是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和改变。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建设工程合同事务疑难复杂、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合同条款的约定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严谨、规范、设计合理的合同不仅可以制约双方推进工程的进度,有效履行合同,还可以避免双方因瑕疵履行合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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