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和《合同法》第三章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除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具备自身的一些特殊要件。一是积极要件,具体包括: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发包人,除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未作限制。对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发包人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3、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二是消极要件,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情形,特别是挂靠的情形。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挂靠的形式有: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该情形下,实际承包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挂靠人与名义承包人、名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均无效。
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应当根据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存在争议。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解释二》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理由如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发包人的缔约行为能力具有直接联系,如果在缔约前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民事权利,从而导致建设工程的无效。因为发包人在行政许可及民事权利的缺失,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使发包人在缔约行为能力上缺乏必备的要件,而且对这种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实际上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处于不合法的状况,易言之,建设工程项目是违法建筑。因此,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则发包人取得了相关民事权利,但补办的期限应限制一审起诉前。但是如果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则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在建设工程施工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审查对方的资格及是否取得前期相关手续,对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应予以重视,更要注意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法招投标等行为,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