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比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到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1、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安的义务。
2、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临理等到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生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量造成事故。
3、压缩合同工期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
4、确定合理工期是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
三、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要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其一,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条件。该项费用已纳入工程总造价,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其二,是建设工程作业危险复杂,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惩危及生产安全的工程,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活安全的工艺、设备。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开工前必须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限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据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和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