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3、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5、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10、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检验批验收。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工程师完成。
2、隐蔽验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完成。
3、分项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完成。
4、分部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完成验收。
5、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总监工程师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并邀请质检站人员现场监督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验收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检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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