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2-12-1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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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颁布部门】国务院【颁布时间】1992-04-30【实施时间】1992-04-3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铁道部:你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个别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1992-04-30
【实施时间】 199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
铁道部:
你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个别条款的请示》(铁运<199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由你部发文执行。
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是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发布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请你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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