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监理职务之便,帮助铁路建设部门虚增水泥用量以套取国家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款,成都某某监理有限公司赵XX、王XX、罗X3人以此非法收受好处费共40万元。
利用监理职务之便,帮助铁路建设部门虚增水泥用量以套取国家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款,成都某某监理有限公司赵XX、王XX、罗X3人以此非法收受好处费共40万元。日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XX和王XX有期徒刑10年3个月,没收财产2万元;判处罗X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万元。
案发前,赵XX担任成都某某监理有限公司某项目部(织金至毕节铁路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王XX担任成都某某监理有限公司某项目部监理组长,罗X担任成都某某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3人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五分部(以下简称五分部)的岩溶整治工程进行中,受五分部项目经理李海峰 (另案处理)邀约,答应配合五分部虚报岩溶整治工程水泥用量,以此套取国家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款。2013年8月至11月,3人分3次共收受李海峰的贿赂共计40万元,赵XX和王XX分得15万元,罗X分得10万元。
庭审中,检方指控的受贿事实并无异议,但指控罪名却成为争议焦点。3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一方面成都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另一方面被告在公司中不占有编制,只是劳务关系,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而减轻刑罚。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则认为,根据成都某某铁路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可证实其为国有独资企业。而在该公司的官网资料中,也明确表述:“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成都铁路局所属独资企业。”
此外,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在某铁路项目进行中,对国有资产的划拨和使用具有检查和监管的工作职责,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宣判后,3人均表示要上诉。此案将择日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