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一般包括下列一些保险险种:
一是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建设工程一切险;
二是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以保险标的安装工程一切险;
三是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险;
四是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险;
五是以设计人、咨询商(监理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的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职业责任险等。
(1)承保范围广。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宽。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分包人;技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哪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筑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长短和季节、试车期的长短、保证期长短及责任范围;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和经验,是否从事过类似工程,对施工组织的水平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损失记录;
6)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7)被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特殊风险扩展及其危险性大小;
8)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9)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
10)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的设定;
11)如果工程的保险金额巨大,必须对外进行分保时,则还应考虑有关分保市场的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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