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2-12-12 02: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是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地方小型工程;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

  (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来不及上报批准的,须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办法及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选择中标单位;

  (三)接受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三)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四)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施工图设计合同;

  (五)监理单位已经选定;

  (六)有关征地、移民搬迁工作已经基本落实;

  (七)已经办理项目报建和质量监督手续;

  (八)施工招标报告已经提前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招标人员情况表;

  (三)内设机构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的招标业绩及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等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信息至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间隔时间,国家重点工程一般不少于十日,省重点工程一般不少于七日,地方小型水利工程不少于五日;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也可以采用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发售招标文件);

  (四)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page]

  (五)出售招标文件至开标之日不少于二十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地方小型工程出售招标文件至开标之日不少于十日;

  (六)召开标前会议和组织潜在的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文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八)按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十)按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组织评标;

  (十一)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五日前,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进行合同谈判,在发出中标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按以下办法发布:

  (一)国家、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为国家计委4号令规定的《中国采购和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招标人应在其中选择一个以上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二)其它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为省计委规定的《江苏经济报》和《中国招标网》(http://www.infobidding.com);

  (三)以上除按投资来源分别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外,均同时在《江苏水利网》(http://www.jswater.gov.cn)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三)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建设资金来源;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

  (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售价;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七日前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批准文件;

  (二)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三)招标文件;

  (四)采用的招标方式;

  (五)分标方案、招标工作安排计划;

  (六)投标人资质要求;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八)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情况等;

  (九)监理单位选择情况。

  (十)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起十五日前(地方小型项目五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截止日应相应后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已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自由参加,标前会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需在资格预审阶段进行,一旦招标文件售出,开过标前会议后,除规定的澄清、补充招标文件外,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联络。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的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根据工程规模一般可按200~500元控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售价1000元以下;

  (二)合同估算价500~2000万元,售价2000元;

  (三)合同估算价2000~3000万元,售价3000元;

  (四)合同估算价3000~4000万元,售价4000元;

  (五)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售价5000元。

  第三十条 投标保证金按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确认后,可视为招标失败,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实际收到的投标文件不满3份;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章 标 底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宜设标底,作为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一个参考价。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编制标底人员必须是招标人或者有资质的咨询、监理、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持证造价专业人员。

  第三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水利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来编制,招标项目、工程数量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标底不能简单地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的方法编制;

  (三)标底中有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力求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

  (四)标底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计划利润;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六)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如有突破,须事先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七)标底在开标前须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三十四条 评标设有标底的宜采用复合标底的作为评标标底,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其中:C—评标标底

  A—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B—投标人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平均值

  α、β—权重系数,α+β=1.0,α、β取值范围宜为0.5左右,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B可采用以下计算方法:

  (一)对所有进行了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下同)进行算术平均,一般在投标人较少时采用;[page]

  (二)对各投标价去掉一个(或两个)最高价和一个(或两个)最低价进行算术平均;

  (三)在投标人超过15个时,可按投标价较低的前8个进行算术平均;

  (四)以招标人标底A为标准,将在其+5%~-8%范围内的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量计算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五章 投 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相应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投标项目;

  (三)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掌握的市场信息和对招标文件的理解,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等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招标人的答疑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如修正报价书,则修正报价书的内容应包括修正报价清单及能说明计算出分项报价的修正方法,修正报价书的份数应与投标文件份数相同,修改、补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修改设计、替换材料、设备选型等“建议方案”,单独装订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选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迟到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各企业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

  (二)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份提交招标人;

  (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合同意向协议书。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通知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举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开标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启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评标专家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文件,宣布开标;

  (二)宣布工作人员名单和职责;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一般按收到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开启;

  (五)主持人和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由启标人当众开启密封;

  (六)唱标人当众宣读主要投标要素,包括投标总报价、投标保证金,凡有修正报价的应公布原投标报价及修正报价。询问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有无异议。

  (七)设有招标人标底的,公布招标人标底;

  (八)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形成开标纪要,由开标人、投标人、唱标人、启标人、记标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开标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为无效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无投标保证金或经检验投标保证金无效;

  (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法定代理人的印鉴;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从省级以上评委库中抽取。抽取的方式,在确定各不同的专业的专家比例和人数后,分专业随机抽取。少数工程由于特殊行业技术需要,经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直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更换。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时间、评标地点和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十一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仅协助评委作辅助性工作,不得提出任何评标意见;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学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经评委会讨论,根据需要提出应由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推荐顺序;

  (九)通过评标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包括评标过程、推荐意见、评标中的有关纪要、投标人报价、评委打分表、签名表及有关评标资料等;

  (十)若评委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应有记载材料和本人签字,并作为评标报告附件报送招标人。

  第五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五十三条 评标标准主要分为商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page]

  (一)投标价格: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设计的准确性,若出现算术计算错误按规定办法纠正;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以标底衡量、分析、比较各投标人报价;分析工程报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其他费用所占比例关系以及主要单价报价的均衡性等;

  (二)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程序安排,特别是控制工期或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的施工办法和技术;审查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三)施工项目经理的经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资格等级、职称、职务,主要施工技术经历,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四)施工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数量等;拟采用的主要材料的厂家、产地、性能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施工队伍资历;

  (五)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采用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环境保护措施等;

  (六)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资信;近3~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及质量情况、获奖情况;分包商的能力、施工情况;

  (七)财务状况:根据投标人所报的有关财务报表,分析其财务状况和财务能力,从财务方面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第五十四条 评标方法可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在以下几种方法中选择:

  (一)综合积分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各评审指标所占分值及评分标准,各评委独立进行定量综合评分,以投标人积分高低排序选择最优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积分法时,评分标准应尽量客观详细,各打分指标权重要合理平衡;

  (二)最低评标价法:先采用本条第(一)款综合积分法评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积分,再除投标价得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以最低评标价确定最优中标候选人,最低评标价=(投标价/评标积分)×100;

  (三)定性评议法:对于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施工项目,根据评标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判讨论,最后投票表决选择最优中标候选人;

  (四)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技术要求简单、价格是主要因素的施工项目招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即可作为中标候选人,但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五)两阶段评标法:即评标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时,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分或评价最高的前几名投标人,然后只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最后根据技术和商务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最优的中标候选人。

  两阶段评标法要求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两个独立部分,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标明或隐含投标人名称或标记。两阶段评标法比较适用于规模较大、技术含量高的施工项目评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的具体评审一般包括:

  (一)初步评审,对所有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包括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及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无显著差异或重大保留;

  (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详细评审的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细则第五十三条;

  (三)在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确定符合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1~3名,向招标人排序推荐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位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将有关投标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评标过程基本情况;评标委员成员名单及签名;开标记录;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打分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主要就合同或投标文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非实质性问题进行谈判。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5%~10%。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前,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招标投标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情况;投标情况;开标情况;评标情况;招标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并同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page]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苏水基[1997]83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印发)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525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民事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适合双方的途径去解决,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处理时注意证据收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你好,应当具体如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看看具体情况
谁应负责下水道反水的问题
谁应负责下水道反水的问题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水利工程保证金是多么
水利工程保证金是多么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在拼多多买假货怎么办?
您好,建议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无资质打井怎么处罚
无资质打井怎么处罚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QQ被盗可以直接报警吗?报警应该怎么说?
什么事情?请告知具体情况来为你分析
员工在岗期间发生车祸,公司在员工住院治疗休息期间需要支付工资吗?
以伤者的实际损失为准,即因交通事故应发而实际单位没有发放的工资
我在肯德基兼职,签了兼职合同,但是工作了几天,想辞职,长假过后我会辞职还是直接辞职?
你好!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随时可以辞职;辞职后,用人单位应计发相应的工资,并退还保证金。如果单位拒不发放,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水利工程完工备案哪个部门
水利工程完工备案哪个部门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老公给帮的女的转钱我可以起诉嘛
法律分析:若保留了证据,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七十
水利工程用地相关手续
水利工程用地相关手续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我在我妈妈的公司签订了第三方协议,然后我现在在别的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第三方签订劳务合同一般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签订的原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法
游戏账号被盗警察不处理怎么办
网络游戏账号如果被盗,报警不一定能解决,首先你要联系的是游戏官方把你被盗的事情都和客服人员说清楚,证据确凿客服那边会给您做申请处理,如果涉嫌金额较大且客服无法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