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
比较项目 指定分包商 一般分包商
选择主体 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 由承包商选定
分包工作内容 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承包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同必须完成范围的工作 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 业主和工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将款项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分包合同履行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 对指定分包商的非承包商原因的违约行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一般分包商的违约视为承包商违约
7.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提交工程师决定-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
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裁决
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裁决即为最终决定
双方协商
8. 争端裁决委员会
组成
由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一般为3名,合同每一方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性质
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调解,性质属于个人委托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要求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工作
平时工作-对项目进行定期考察现场,不用常驻工地,两次考察间隔不少于140天
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处理争议
报酬
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
由业主和承包商平均负担
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按日计酬金,相当于咨询费
成员义务
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时,可将事宜提交该委员会,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裁决委员会及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它职务
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