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更新时间:2016-11-09 16: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权均以其自行建设的工程范围为限,同一建设工程有多个承包人同时行使优先权的,应在各自其承建工程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不宜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排除优先权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是“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对于不宜折价或拍卖的工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将公益性建设工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党委、政府机关单位的办公楼,道路、桥梁等认定为不宜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参与建设的该种建设工程不享有优先权。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特定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合法资质及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法人)。

  2、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3、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5、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

  6、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如何掌握?

  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据被执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7、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以支持。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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