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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款争议仲裁案
【案例提要】
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合同,由申诉人作为总承包商负责完成D酒店歌舞厅及西餐厅的室内装修工程,全部工程完工后须经被诉人验收。合同总价款为港币6771435.08元,半年保修期满后,被诉人应付还申诉人合同总价5%的预扣金。申诉人称,工程完工后经被诉人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申诉人履行了保修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及双方协商,工程的实际结算额为港币5662156.50元,但被诉人只付给申诉人港币5268378.54元,余款港币393777.96元被诉人一直未付。申诉人于是提请仲裁。被诉人称,由于工程的质量问题未正式验收,双方曾口头同意不再付给申诉人5%的保养款,此外其余的工程款项,被诉人早已全部支付给申诉人,其中,[i]被诉人通过申诉人将430440.77美元转交香港J公司用来购买装修材料,而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被诉人因此认为,该笔美元实际上是由申诉人收取了。仲裁庭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工程总价款应为5662156.50港元。申诉人提供的由双方代表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符合合同规定,申诉人在工程竣工之后也按照被诉人的要求对工程作了全面整改。因此,被诉人应在保修期满后支付申诉人合同总价5%的保养金及利息。仲裁庭还认为,J公司与申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人,被诉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为由而认为申诉人实际收取了被诉人给J公司的款项,被诉人应将拖欠申诉人的工程尾款支付给申诉人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据此,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应付给申诉认工程尾款110000港元及利息和保养金283777.96港元及利息。
【案例】
申诉人:宏大建筑公司
被诉人:金鼎集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1989年1月1日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诉人宏大建筑公司和被诉人金鼎集团于1990年10月31日签订的《舞厅及西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合约》(下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1992年6月10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2年6月17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诉人指定赵某为仲裁员,被诉人指定钱某为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与深圳分会主席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孙某三人于1992年7月2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以及被诉人提交的答辩状、补充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于1992年10月8日和1993年1月4日两次开庭审理,申诉人和被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仲裁代理人都按时出庭进行了陈述和辩论。1993年7月22日仲裁庭决定本案审理终结,同年7月28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90年10月3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就申诉人完成D酒店舞厅及西餐厅室内装修工程作了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即被诉人)确认乙方(即申诉人)为D酒店歌舞厅、西餐厅室内装修之承包商,乙方认可为D酒店歌舞厅、西餐厅进行室内装修工程之总承包商(合同1.1项)。
(二)本合同室内装修工程总承包面积约1422平方米,以舞厅及西餐厅室内设计标书及图纸要求为准(合同1.3项)。
(三)乙方必须于1991年2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全部工程经甲方验收妥当后交付甲方,如由于甲方原因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非属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影响乙方施工进度时,则工期按实际影响无数顺延,各分项工程必须按双方商定的施工进度表如期完工(合同2.1.3项)。
(四)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师或甲方签证的书面资料为依据,由此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在工程决算中予以调整(合同2.1.7项)。
(五)装修工程完工后,乙方认可可以投入正常使用时,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和甲方指定的设计师及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告后于3天内进行验收。(合同2.3.1项)。
(六)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委任的设计师及管理人员于一星期内向乙方签发验收证明书。如验收中发现部分部件有缺陷或零件不全,或施工安装质量部分未全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但又不至影响使用,在能得到甲方同意时,并由乙方提出书面承诺在保修期内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加以改善的条件下,才能发给乙方工程验收证明书(合同2.3.2项)。
(七)由甲方签发工程验收证明书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这期间如因乙方安装质量不符合合同指定的规格,乙方要免费替换该等出现缺陷或品质不符的材料及零件(合同2.3.3项)。
(八)以原报价单为基础,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港币6771435.08元。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星期内付给乙方合同总价50%作预付款。合同总价之其余款项按如下条件付给乙方:
1、乙方每月呈交施工进度报告单,并列明该月之施工完成量,甲方在接到乙方所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单后14天内以电汇方式将该月安装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受益人帐户,甲方收到乙方施工进度报告单后应在7天内审核完毕。
2、每月甲方须从付乙方款中扣除10%的预扣金,但总预扣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3、半年保修期(由1991年2月10日起计6个月)满后,及于乙方已完满执行第2.3.4项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书后一星期内付还乙方合同总价5%的预扣金(合同3,1.1项、3.2项)。
(九)本合同生效后,涉及本合同之事项的一切来往文件经双方签署认可后生效(合同5.2项)。
(十)双方应遵守中国一切法律、政策并受其保护,如执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签约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即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双方都应服从。不得诉诸法院或其它权力机构。仲裁费用,如仲裁委员会没有另行规定,由败诉一方负担(合同8.1项、8.2项)。
合同签订后,申诉人开始装修D酒店歌舞厅及西餐厅工程。装修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因拖欠装修工程款的争议协商未果,申诉人遂于1992年6月17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仲裁庭:(1)裁决被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申诉人的装修工程款港币393777.96元;(2)裁决被诉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993年5月31日,申诉人又进一步明确其仲裁请求,要求被诉人支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