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所以工程变更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工程变更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情况,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如果造成了损失,是可以依法进行索赔的。但工程变更的索赔也有一定的时效。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工程变更索赔时效的相关内容吧。
一、工程变更索赔时效是多久
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时代广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款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则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动态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2、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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