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卖”现象严重,2010年审理此类案件11起,涉案标的达1600余万元。既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又破坏房地产市场诚实信赖原则,为不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一、 案件特点
1、涉案当事人多,讼争房产数量多。为攫取当前市场价与之前卖出价间的差额利益,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卖房者,想法设法不履行合同。如王某诉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涉及19套房子19个户主。
2、卖房者败诉居多。卖房人事后反悔往往无正当理由,也缺少实体法上的免责依据,如不可抗力等,故难逃败诉风险。
3、买房者胜诉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双方虽签订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没有转移。买方胜诉也仅仅是获得卖家赔偿的违约金,无法获得产权。
4、卖方背后或存高利贷现象。房地产开发商所需资金巨大,银行贷款常不能满足其所需。通过转借高息贷款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铤而走险,一房多卖。
二、成因剖析
1、违约成本过低。卖房人通过权衡发现“一房多卖”仅需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代价远远低于转卖房屋所获得的利益,高额回报是主要诱因。
2、买房者相对弱势。普通百姓的法律知识、风险防范意识相对缺乏,加上房价不断上涨,急于购房的心理,往往忽视对房产信息的核实调查,造成纠纷。
3、卖房人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部分卖房者认为目前房地产市场“一房多卖”现象普遍,涉及人员多,法律无法对该行为制约和处罚,自己不这样做就是“吃亏”。
4、法律法规的缺陷和监管部门的缺位。目前,买卖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之间存有一段时间差,该时间差为“一房多卖”提供了客观条件。《物权法》第20条虽然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作为立法上的首次尝试,比较简单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等把关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动该现象的发生。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健全房地产出售项目的信息联网公示制度,使房屋购买者能通过网络随时关注到房屋产权的变动情况,从源头上避免一房两证、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2、完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出台对《物权法》的相关立法解释及登记管理办法,增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可行性。
3、加大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体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房屋买房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4、严格追究“一房多卖”者的民事、刑事责任。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在自由裁量权内加重卖房者的赔偿责任,维护合同的诚信原则。同时,一经发现卖房者存在合同诈骗行为的,应立即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