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加建的违章建筑买卖引起的诉讼争议

更新时间:2019-10-13 13: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历经4年打了6场官司,为挽回自己转让一栋违章建筑而受到的损失,谭先生试图以行政诉讼途径获得保护的幻想,近日因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行政裁定,而彻底破灭。盖房,擅自加建100平方米在琼海市嘉积镇,谭先生经报建许可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小楼位置不错,还有地下

    历经4年打了6场官司,为挽回自己转让一栋违章建筑而受到的损失,谭先生试图以行政诉讼途径获得保护的幻想,近日因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行政裁定,而彻底破灭。

      盖房,擅自加建100平方米

      在琼海市嘉积镇,谭先生经报建许可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小楼位置不错,还有地下车库和铺面,在当地是颇令人羡慕的家产。然而,只有谭先生自己心里明白,这栋楼有着看不见的“缺陷”。

      小楼报建时,经规划许可为600余平方米,而兴建时,谭先生却擅自加建了100平方米,实际面积达734平方米,这个三层小楼因而成了一栋违章建筑。

      没想到,谭先生转让这栋三层小楼后,却冒出了一系列的官司。

      转让后,觉得亏了

      2001年9月,谭先生将这栋小楼转让时,出示给买房人的房产证上载明,这栋三层楼房,土地面积为282平方米,建筑面积共632平方米。

      几经协商,谭先生决定将房卖给陈某,双方签订了《转让房屋合同书》。在合同中,双方按房产证标明了这栋楼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确定总价款为75万元。此后,陈某分十三次付给谭先生购房款75.6万元,多付的6000元作为谭先生的搬家费用。

      付清全部购房款后,陈某便到当地房管局和国土局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的过户手续。

      作为新的房东,陈某将一、二层楼用于出租。而第三层楼,因谭先生称一时没有别的住处,双方在当初的《转让房屋合同书》中已经约定,同意谭先生暂时借住第三层的一间房及厨房、卫生间一年。而借住期限一年已到,谭先生却迟迟不肯搬走。

      2003年上半年,陈某多次要求谭先生搬家无果,便以谭先生违约为由告到法院,诉请判令谭先生腾房。

      建了700多平方米的房,实际却只能按600多平方米转让,本来就越想越觉得吃亏,这一告,让谭先生更呼其“冤”。你说我违约,我告你违法。为了挽回亏卖100平方米房产的损失,为了撕毁当初与陈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在应付陈某起诉的腾退房官司的同时,谭先生走上了长达4年的缠诉之路。

      状告房管局

      就在陈某诉请谭先生腾房之前,谭先生已于2003年4月一纸诉状将当地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要告房管局?谭先生称,他与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因为当时被人逼迫还债而急于出手,陈某乘人之危购买他的三层小楼,所以,双方交易并不是出于他的自愿,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双方的交易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管局根据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陈某办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登记应属无效。

      为此,谭先生以房管局违法为陈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陈某的房产证。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定,谭先生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自主自愿的,买卖合同有双方的署名确认。房管局依职权为陈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所颁发的房产证合法有效。终审遂驳回了谭先生要求撤销陈某房产证的诉请。

      但这次败诉后,谭先生并未死心。2004年,谭先生就同一事实再次将房产局诉至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其重复诉讼为由,先后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状告国土局

      没有告赢房管局,谭先生于2004年将当地国土局告上了法院。

      为什么要告国土局?谭先生的理由是:房地产转让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应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而国土局仅根据陈某一方的申请,就给陈某办了土地过户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定,谭先生与陈某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以及房产证的变更,经法院审判已被确认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房屋和宅基地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当地国土局根据陈某提供的合同、房产证、完税证等,为陈某办理土地过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转让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由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办理过户登记。[page]

      谭先生的这次起诉,又以败诉告终。

      谭先生仍然不服,同年,他又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上行政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海南中院提出确认申请。对此,海南中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决定不予受理。

      状告法院,要求国家赔偿

      要求撤销陈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均未成功,谭先生又把矛头指向了法院。

      由于谭先生迟迟不搬出小楼,法院判决其为陈某腾房后,根据陈某的申请,法院决定采取执行措施。然而,经法院书面通知、公告,谭先生仍无动于衷,被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1月,谭先生又以当地法院强制执行违法为由,向海南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请求。2006年6月26日,海南中院审理后作出裁定,不予确认。谭先生不服,于2006年10月20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谭先生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其实际面积73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房屋,作为面积632.28平方米的执行标的物执行给陈某,属超越职权范围执行。

      据此,谭先生请求确认法院强制其腾退本案房产违法。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法院执行公告中明确,执行内容是谭先生腾退借住陈某的第三层房屋,这与法院的判决内容一致,并不存在超标的和超范围执行问题。同时,谭先生认为法院超标的将其面积73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房屋作为面积632.28平方米的房产执行给陈某,这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法院并未执行整栋房屋的腾退,执行的仅是该栋楼的第三层。而即使如谭先生所说的,整栋房屋面积不止632.28平方米,因执行的房产不是货币,无法分割,且涉及违章建筑问题,也不应视为超标的或超范围执行。

      日前,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明确法院强制谭先生腾退本案房产的第三层房屋,并不违法。谭先生要求法院给他国家赔偿的设想,最终还是扑了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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