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属于书证,是证据形式的一种。这里的老文书自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只是该证据要经过质证、审查,要看该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力。如果与本案有关,并且已经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效力很高。如果是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上诉是针对一审判决提起的,对其中的事实是可以否则和抗辩的,一般意义上是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现实中,有时提供证据很难,保存的资料很少,可以先将与案件有关联的文书资料都收集起来,自行梳理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梳理,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提交。总结起来就是,只要是对案件有利的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所以给大家的建议就是,有过的文书资料,如果比较重要,一定保存好原件,如果从其他机构获取的文书,一定要记住获取的时间、相关的当事人是谁、获取的机构部门,以便在文书丢失的情况下,能够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申诉败诉之后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的申诉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应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能够证明申诉主张的其它证据材料。
房产纠纷申诉败诉的当事人若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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