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修复期间能否视为逾期交付房屋期间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通过一则案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房屋质量问题修复期间,能否视为逾期交付房屋期间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朱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海翔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日,原告刘某某、朱某某与被告舟山翔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八个附件)约定,两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台兴路XXX号的丰盛雅苑商铺一间,该商铺为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为41.23平方米,单价160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659680元。合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中约定,被告应当于2014年1月25日前向两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逾期超过90日交房的,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两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附件八“合同补充协议”第33条中约定,房屋交付时,经检测,房屋质量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两原告可选择由被告修复或退房。两原告选择修复的,修复期间视为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经检测,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被告有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并尽快予以修复。检测及修复期间,不视为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向两原告交付了六横镇台门台兴路XXX号商铺。此后不久,该商铺所在的丰盛雅苑商住小区出现房屋外墙涂料褪色、阳台装饰柱开裂等问题。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重新搭架施工,修补开裂,粉刷外墙,至2015年1月29日完工。据此,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两原告诉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违约金5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舟山翔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系将其正在开发建设的商铺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两原告,故因此引发的本案纠纷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理应向两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案涉商铺所在的小区房屋外墙及装饰柱系小区建筑物公共部位,为小区业主所共有共用,其也应符合合同约定及规划设计标准。商铺交付后不久,小区出现房屋外墙涂料褪色、阳台装饰柱开裂等质量问题,对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修等违约责任。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区房屋出现的上述质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上述质量问题修复的期间,不应视为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期间。两原告主张被告修复期间系逾期交房期间,并依据合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178元[房价款659680元×被告修复期间(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1月28日)天数×万分之零点五]不符合合同约定,也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修复施工行为确会对小区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不便和影响,两原告若因此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房屋质量问题修复期间能否视为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案例的内容,想必大家了解到了房屋质量问题修复期间可以视为逾期交房,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