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1 22: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日期】2004-10-24【实施日期】2004-10-24【发布单位】【文号】武房字[2004]21号各区房产局、房改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优惠...

  【发布日期】2004-10-24 【实施日期】2004-10-24 【发布单位】 【文号】武房字[2004]21号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购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实行申请、公示、核查制度,由各区房产局(房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家庭(含旧城改造、重点工程拆迁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标准,以武汉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指标为准。

  第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应按如下程序申请核准其购房资格:

  (一)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联,一份由区房产局留存,一份转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备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提请各自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并在《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则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

  (三)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提出购房资格核准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

  2、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第六条 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局(房改办)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七条 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向申请人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限为18个月。

  第八条 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在有效期内持该资格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凭该资格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源和价格信息,由市房产局通过本市主要报刊和市房产局公众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便于中低收入家庭掌握信息,并及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的,购房合同无效,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责令其开发建设单位须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将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购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购买2004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购买资格核准工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住宅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0月14日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656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经济适用住房
详询主管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
一般可以申请的 到政府进行申请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经济适用住房
你好,你可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名下房产到哪里查
名下房产到哪里查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最近买房刚付了首付,因为开发商自己的原因要求我们退房或者换房该怎么办!你能做什么?
你好,若是开发商有违约行为,购房者虽然可以要求退房,但此时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随意就要求退房,这样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也有可能开发商造成损失。
你好,请问判了缓刑可以买房供房吗。
缓刑期间可以贷款买房。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宣告缓刑人员按揭购买房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符合办理按揭的手续,就可以办理贷款。法律依据:
草签之后首付怎么退?
草签合同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退首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当退回所支付的价款。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假离婚的房产中介具有法律效力
假离婚是指中国大陆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假结婚的不良影响,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找不到开发商了
购房合同开发商找不到,一般可以重新补签一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民法典
你好!卖房款会被冻结吗
1、房子如果被冻结了,房子不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出让,而且也不能够办理过户或者贷款的问题。只有完成了冻结,解除了房子的状况,才能够和冻结前的房产权利一样。2、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