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1 22: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日期】2004-11-24【实施日期】2004-11-24【发布单位】【文号】成房委[2004]2号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房委办、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经...

  【发布日期】2004-11-24 【实施日期】2004-11-24 【发布单位】 【文号】成房委[2004]2号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房委办、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 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查。

  市物价和国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旧城改造和土地征用中的被拆迁人,并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业主和土地征用单位集中采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专项用于安置拆迁、征地中的被拆迁人,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市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对不属安置对象的,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五城区的正式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超购面积,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

  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

  (三)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 15—20%,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属于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022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
注意该房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名下房产到哪里查
名下房产到哪里查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增值部分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离婚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方法如下: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以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且离婚时
我公积金封存了,不买房能取吗
公积金不买房可以取出来。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以虚假意思订立买卖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肥买房贷款政策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买房贷款的手续是,首先由借款人向有资质的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然后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其次由贷款机构审核,再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最后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开发商卖房合同住建局会审核吗
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依据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外地有贷款北京公积金买房算首套吗
法律分析: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一、商业贷款目前大部分地区首套房贷款政策主流是仍需首付3成,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即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6.55%;二、公积金贷款
想问一下哈尔滨的公租房住六年了,可以买断吗?去年还说不让买给个人哪
关于公租房多长时间可以买断的回答为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2、公租房是不卖的,在我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