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6-04 06: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辽宁省建设厅文号:辽建[2002]第110号发布日期:2002-9-3执行日期:2002-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三章房屋产籍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

发文单位:辽宁省建设厅

文  号:辽建[2002]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2-9-3

执行日期:2002-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实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我省对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所有权,应当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更换或注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权利人依法设定房屋他项权利,应当办理村镇房屋他项权利证。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房屋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登记。

  房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凡倒塌、失火或者拆除的房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原房屋的所有权证。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证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件;

  (四)房屋产权登记表。

  第八条 下列证件是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在境外的,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第九条 下列证件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证件;

  (二)房屋购买凭证;

  (三)房屋契税凭证;

  (四)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五)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后6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购买的房屋,购房者应在购房后60日内持房屋交易手续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权属转移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一)因买卖、赠与、交换、投资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交易手续;

  (二)继承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继承公证书;

  (三)分割共有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四)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变化的;

  (二)因翻建、改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座落的村镇、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权利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设定他项权利的书面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登记,换取他项权利证书。

  他项权利登记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出典人、典权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权利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可由拆迁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他项权利中止,他项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他项权利证书和金融单位出具的他项权利中止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一)房屋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中,登记发证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告知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可以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其费用由房屋权利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他人提出权利主张的,登记发证机关方可为其办理登记手续。[page]

  第十九条 无人申请登记,或者申请登记但不能证明其所有的房屋,视同无主房屋,由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管。

  第二十条凡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房屋面积的,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由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房屋面积。

  第二十一条 登记发证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凡权属清楚、资料齐全、证明文件有效的,应当在1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登记发证机关应在受理后15日内核准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登记发证机关应在受理后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它项权证》。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村镇房屋权属证书。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权人推举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一份《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此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在当地市级主要报纸中声明作废,15日后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应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发证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或房屋权利灭失,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四)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籍由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应当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乡、街道及其所属的村建立。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欺骗登记机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一条 涂改、伪造、买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种人员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土地性质搞好各自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协商,在国有土地所占比例很低的建制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对集体土地所占比例很低的城市建成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辽宁省建设厅
  2002年9月3日

辽宁省建设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625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屋权属登记 行政限制
你好,依据房产证记录为准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有什么登记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权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初始登记 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如下: 1、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查询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 3、复制房产档案、出具房产档案证明或登记簿; 4、对出具的
法院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往往还是以房屋没有办理初始登记为由不予办
根据《公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不是所有房屋转让的必经程序,但是有些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
房屋权属登记
起诉房地产公司
房屋权属登记
要变更买卖合同,将此人从买方处去掉,房产证才不会登记此人的名字
房屋权属登记
属于原购房者
房屋权属登记
建议委托律师。
拼多多的好评返现具体违反了那条法律
你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我被骗了,贷款合同可以撤销
建议准备好证据以便将来应诉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现在离职。
公司一直没签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在仲裁后起诉。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
高压触电死人,有赔偿吗
国家对触电身亡的标准赔偿为: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