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04 0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遂府办发[2006]25号发布日期:2006-6-13执行日期:2006-6-13各乡镇人民政府,五指峰、云岭林场,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遂川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遂府办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2006-6-13

执行日期:2006-6-13

各乡镇人民政府,五指峰、云岭林场,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遂川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遂川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明晰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产权,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交易市场行为,促进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于2006年6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依法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交易市场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指导,坚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服务社会、讲求实效”和“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范围、对象及时间要求

  (一)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本县范围内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房、安置房、房改部门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等城镇住房用地均属本次登记发证的对象。

  (二)时间要求

  自2006年6月起至2007年12月底结束,今后新增的城镇住房用地发证按本方案执行。

  三、组织领导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需要各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和高度重视。为此决定成立遂川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由计委、财政、地税、物价、房产、国土资源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局分管地籍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具体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县的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方法和步骤

  (一)发布公告

  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开展《遂川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公告》,并在电视台进行播放。公告主要内容:

  ⑴分割登记发证的范围和对象;

  ⑵登记发证的时间要求;

  ⑶登记发证的申请受理及领证地点;

  ⑷登记发证的程序;

  ⑸登记发证期限及逾期责任;

  ⑹其它事项。

  (二)登记发证申请

  由原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城镇住房用地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母证(即总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母证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如下权属资料:

  属划拨土地的,应提交:

  ⑴划拨土地决定书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⑵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⑶土地征用、转让协议书;

  ⑷其它证明材料。

  属出让土地的,应提交:

  ⑴原土地使用证;

  ⑵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⑶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⑷出让金及税费缴交凭证。

  母(总)证办好后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申请,并填写《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册,连同有关权属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属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由原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资料:

  ⑴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⑵购房人夫妻双方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⑶售房单位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公房出售审批表;

  ⑸公房交易审批表

  ⑹房屋所有权证;

  ⑺税费缴付凭证;

  ⑻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属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商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如下资料:

  ⑴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⑵购房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⑶开发企业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购房合同;

  ⑸商品房交易审批表;

  ⑹房屋所有权证;

  ⑺税费缴付凭证。

  对原产权单位已改制的,由其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由其接管企业)统一申请,开发企业已注销或离开本县的,由购房人自己申请办理。

  (三)地籍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有计划、有步骤,及时安排人员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丈勘。

  1、分宗原则

  ⑴按幢设宗:原则上按一幢住宅楼用地设置为一宗地,含底层是商业用地,上层是住宅用地的楼房用地。

  ⑵对宗地内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其他用地如工业、办公等应将住宅用地单独划出。

  ⑶对单独成宗的住宅落院,将整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⑷开发小区或物业管理小区内的住宅用地,按以下原则确定:属单独住宅院落的按院落面积确定用地范围;无院落的住宅用地应根据住宅小区规划、物业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用地范围,不应将小区内用于交通的主要道路、绿化用地、公共坪场等用地划分在内。

  2、定界原则

  ⑴属商住楼、住宅楼、临路和临街以主体墙墙外为界,其余各面按第②款确定。

  ⑵按幢设宗的住宅楼,楼房前后以主体墙外2米为界,除道路外不足2米的以实际情况确定。左右两侧无道路的,各以1米为界,有道路且墙距道路边小于1米的以道路边为路。

  ⑶公有住房规划绿化带及绿化用地的土地面积,不属公有住房用地范围。

  ⑷贮藏、车库等附房用房以墙外为界。

  ⑸住宅小区(含开发商开发用地)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公园等属与小区及开发用地配套设施,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3、面积确定:

  ⑴共用宗分户分摊用地面积=共用宗地面积×购房建筑面积/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⑵共用宗地面积=本栋房屋建筑用地面积+附属用地面积。

  购房户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的面积为准。

  (四)权属审核[page]

  结合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审核登记发证宗地的权属来源、四至界址、面积,在此基础上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五)注册登记

  根据权属审核的结果,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没有纠纷”的宗地准予登记,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台帐。

  (六)颁发证书

  城镇住房用地使用者凭身份证、单位证明和收费发票到县国土资源局领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收费标准

  严格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任何单位和开发企业不得以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登记发证为名乱收费,县国土部门严格按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母(总)证收费标准:

  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原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

  (二)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发证收费标准:

  1、转让费300元/宗(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费13元/宗(由城镇住房用地者缴交);

  3、工本费20元/宗(由城镇住房用地者缴交)。

  六、其它事项

  (一)原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公房出售分户登记发证时,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保留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分户登记使用年限为该宗地出让剩余年限。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属行政划拨的,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出让的,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没有确定标定地价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三)凡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已建的城镇住房均属违法用地。为完善用地合法手续,对未经批准的公有住房,在不影响城镇规划的条件下,区别情况按下列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的,购房人凭房改批文和购房合同确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前建设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之规定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认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2002年7月1日以后建设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确定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属商品开发用地的,开发商或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母(总)证时,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及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每平方米预交1元土地分割转让登记保证金。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不许出售商品房。

  (五)本工作方案下发后,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齐全才能进行交易。对以前已进行交易未办理产权交易的,必须自本工作方案发布后30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

  (六)为区别公房出售以及出售后上市房与其他住宅用地的土地登记,公房出售的土地使用证加盖“公房出售”字样印章,上市交易的土地使用证加盖“公房交易”字样印章。

  (七)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遂川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 月 日

  附:遂川县人民政府公告

  为明晰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土地产权,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用地交易行为,促进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达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在全县开展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发证的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单位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等)、公民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营业房)和旧城改造拆迁房所占的国有土地均为这次登记发证的对象。

  二、登记发证的时间要求:

  自2006年6月1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

  三、登记发证的受理地点:

  遂川县国土资源局

  四、登记发证的方法:

  先由售房单位、商品房开发企业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母(总)证,领取分割转让许可证,再进行分割登记。

  五、登记发证的程序:

  (一)  登记申请;

  (二)  地籍调查;

  (三)  权属审查;

  (四)  注册登记;

  (五)  颁发证书。

  六、对不依法申请登记的处理:

  凡售房单位、商品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规定期限不申请登记的,根据《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律以非法占地查处。

  特此公告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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