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全区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安置房供应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置房源的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金山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海岸线管委会要根据本区域内房屋拆迁安置的实际需求,抓紧动迁安置基地的开发建设,尽早尽快落实充足的动迁安置房源。各类动迁项目在实施动迁时必须确保有不少于70%的动迁安置房房源。
二、安置房的供应对象。我区国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可以按本规定购买(或安置)动迁安置房。已经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实施拆迁的,按照本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三、安置房的限价供应面积:
(一)被拆迁人的被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供应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的被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45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供应建筑面积为:在被拆迁人的被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但总供应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的被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120平方米的,可按被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供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四、安置房的供应价格。凡在上述规定的供应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实行限价供应。多层安置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供应平均价格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类别分别为:A、B类区域不超过2500元;C类区域不超过2300元;D类区域不超过1950元。小高层安置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供应平均价格在同区域多层安置房的供应平均价格基础上增加450元。凡实际购买(或安置)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规定供应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
五、拆迁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房供应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的记载为准。
七、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八、上述被拆迁房屋区域类别的确定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由区房地局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政府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物价局
上海市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