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5 16: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土地登记自动化管理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规格及封面颜色见样本(另发)。证书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新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记载内容及格式不变,证书规格及封面颜色作适当调整(见样本,另发)。

  二、新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规格为16开,其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三、土地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表、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参照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登记表、卡的种类,按新版土地登记卡的记载内容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修改、印制。

  四、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地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

  已经使用的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在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已经印刷的空白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

  五、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式样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__国用()字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____人民政府(印)
年 月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持有。

  二、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

  三、本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管理部门交验本证。

  附件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式样

国徽

集体土地使用证 

__集用()字第 号

  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____人民政府(印)
年 月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持有。

  二、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

  三、本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管理部门交验本证。

  附件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

国徽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__他项()字第 号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土地他项权利人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附件六: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土地证书的使用及填写说明

  一、土地登记卡

  1、土地登记卡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2)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3)宗地进行第一次登记时,除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外,无论有无登记的其他内容均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日期栏内分别填写登记顺序号1及批准登记时间,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4)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设定、变更以及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二、土地归户卡

  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即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单位,按宗地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三、土地证书

  1、土地所有证和使用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

  2、土地使用证中用途、终止日期栏目内容发生变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变更土地登记后在证书记事栏进行记录,但记录不能超过三次。土地使用证上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更换土地证书。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同一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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