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推行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7]055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活跃我市二手房市场,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推行二手房资金托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资金托管方式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由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启动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制定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的示范文本,在示范文本中明确二手房交易资金存入、支取和转移的条件、程序,协调银行等部门加强对交易资金托管账户的监管,做好基础工作,尽可能做到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二、二手房资金托管的具体要求。
对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将交易资金存入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设立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进行托管;对交易资金自行交割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代理业务中,应当提示买卖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资金托管,交易双方不得将房款和定金等交中介机构保管。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托管期间,二手房交易资金不计利息,不收手续费。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交易当事人的购房款或保证金。
三、全面开展二手房资金监管的工作。
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受理二手房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交易资金是否进行托管。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提供书面协议;否则,必须进行交易资金托管。对既没有约定交易资金自行交割,又没有进行交易资金托管的,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二手房资金托管是实践“三个代表”、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一项便民服务重要措施,也是繁荣我市二手房市场,从源头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要加强宣传,落实细则,做好实施,协调银行等部门,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运转。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准,自觉遵守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放心中介服务。
四、建立二手房资金托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擅自收取或挪用房款甚至恶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其办理交易手续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撤销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直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记入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房地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五、二手房资金托管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照此精神,制定相关细则,具体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