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巩固绿化成果,严禁乱砍乱伐城市花草树木、侵占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对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市绿化用地不得随意侵占。确因建设需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附表一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城市花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因建设需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后,按附表二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按附表三标准赔偿。
四、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地、风景林地的补偿、赔偿费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
五、收取的补偿、赔偿费除补偿绿地重建费用外,其余转为绿化基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八、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施行,过去规定如与本标准相抵触,以本标准为准。
附:附表一、扬州市占用城市绿地的赔偿标准(略)
附表二、扬州市砍伐、移植城市花草树木的赔偿标准(略)
附表三、扬州市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赔偿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