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规定1986年以后迁入的村民不能分得迁地补偿款,南邵村村委会被49名村民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昌平法院确认新老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判决南邵村村委会给付原告每人29223.54元。
2006年初,由于昌平区卫星城东扩,征用了南邵村800亩土地,南邵镇南邵村获得土地补偿款6000余万元。经上级政府批准,南邵村委会将其中50%的补偿款对村民进行分配。
2006年7月5日,南邵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了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1986年1月1日以后迁入南邵村的31户(共71人)不参与分配补偿款,其余南邵村本村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费29223.54元。
由于对此分配决议不满,2006年8月,1986年后迁入南邵村的王某等60个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南邵村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2006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该村委会在30日内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对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宣判后,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村民委员会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但又作出相同的分配决议。
2007年1月,49名村民又向法院提起了相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各原告都是农业户口,已经取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应享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而被告南邵村委会作出对原告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