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重金购买了房屋,开发商却一拖三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购房者一怒将开发商告上法庭。8月1日,从瑶海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开发商于判决十日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赔偿违约金。
2009年11月18日,省城的李先生与安徽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李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一小区内面积为100平米的房屋,房款35万元,付款方式为购房之日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一次性支付全额购房款。安徽某房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交付房屋,随后李先生入住了该房屋,但是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
李先生表示,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要么按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要么按买受人提供必备的相关资料,由出卖人办理相关证书,所需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瑶海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开发商于判决十日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赔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