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马先生在我市某大厦物业办理了停车场收费卡,并每月按时缴纳停车费。2009年3月23日,马先生到单位后将车停在大厦内的停车场,不想下班时发现,轿车天窗玻璃被砸碎。马先生随后将车送修,共花费维修费3.6万余元。事后,马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无奈,马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车辆受损的原因是由于大厦27楼一处房间玻璃破裂坠落导致,事情的直接责任人是该房间的业主,故应由他负责赔偿。此外,停车场提供的是车位使用,而非车辆管理费,因此车辆被盗、被损均应由车主自负。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马先生车辆致损是大厦27楼房间玻璃破裂坠落导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大厦设置了停车场所,马先生将车辆停放于此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行为属于有偿时,除保管人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没有过失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提出的停车卡中所写车辆被盗、被损均由车主自负,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马先生车辆维修费3.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