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县回龙观镇南店村5号楼1门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英,所长。
委托代理人袁军,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占军,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私立雨来中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安定镇。
法定代表人瞿秦汉,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滨,法制日报社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平县平西府镇西沙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县平西府镇西沙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上诉人北京新农农业开发研究所(下称新农研究所)因果园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县人民法院(1999)昌经初字第76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昌平县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新农研究所的起诉业经法院审理终结。现新农研究所基于同一事实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裁定:驳回新农研究所的起诉。新农研究所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其与北京市私立雨来中学(下称雨来中学)昌平县平西府镇西沙各庄村民委员会(下称西沙各庄村委会)之间虽分别进行过诉讼,但与本案均非同一事实,原审法院不应驳回我方起诉;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还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雨来中学、西沙各庄村委会均服从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1994年12月,西沙各庄村委会与新农研究所签订合同,约定西沙各庄村委会将其所有的1000亩果园租赁给新农研究所经营管理,期限50年。1997年8月和10月,西沙各庄村委会与新农研究所、雨来中学签订果园土地租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将新农研究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转给雨来中学。该协议签订后,新农研究所又于1997年11月在土地管理部门申办了土地使用证。1998年4月7日,新农研究所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其与雨来中学、西沙各庄村委会签订的两份果园土地租用土地使用证。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裁定,对新农研究所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维持原裁定。1998年10月,西沙各庄村委会起诉新农研究所要求给付1994年至1997年的租金,新农研究所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其与西沙各庄村委会于1994年2月签订的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西沙各庄村委会的起诉及新农研究所的反诉,本院维持原裁定。现新农研究所又基于同一事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雨来中学、西沙各庄利委会签订的两份果园土地租用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新农研究所起诉的事实已经法院审理终结,故对其基于同一事实又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新农研究所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一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诉讼费五十元,由新农研究所负担(已交纳);二审诉讼费五十元,由新农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悦
代理审判员 傅永贵
代理审判员 李春华
二OOO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