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一名男子将兄姐侄子三人告上法庭,争夺父亲遗产。老人生前房屋拆迁时,欲将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指标留给女儿,同意让她出资,以自己的名购买,但未专门订立相关遗嘱。庭审中,老人的“日记遗嘱”成了关键证据。
案情回放
老人写下遗嘱 只留给小儿子拆迁款
家在北京的老先生李某汉因老伴很早去世,独自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三个子女相继成家,并有了自己的孩子。2005年,75岁的李某汉重病缠身,于是写了一份遗嘱,大概内容是:由于大儿子李大某和大孙子李某强平时照顾自己多一些,所以自己唯一的住房就留给大儿子和大孙子。
2006年,李某汉的房子面临拆迁。开发商根据他的房屋面积、在册人口,按照被安置人数量,给了3个购房指标。
李某汉和三个子女再三商量,决定将两个购房指标给大儿子李大某和大孙子李某强每人一个,另一个购房指标给了女儿李某红。由于李某红不是被安置人,所以大家商量由李某红出资,还是使用李某汉的名义购买。
随后,李某汉把近50万元拆迁款以小儿子李二某的名义存进银行,并写下了一份遗嘱,决定把这些钱留给小儿子李二某。他称小儿子不争气,对小儿子一直非常生气。但毕竟都是自己的子女,李某汉认为自己这么分割也算是公平合理。
2007年,李大某、李某红和李某强都搬进了安置的新房子中。李某汉老先生一直跟着大儿子生活,直至2011年与世长辞。
不满就得50万 小儿子打官司要房
按照父亲的遗愿,李大某把父亲50万元拆迁款的存折给了弟弟李二某。但过了两年,李二某便将这50万元花光了。
2013年3月,李二某召集大哥、大姐开了个家庭会议:“父亲太偏心,你们都有房子,就没给我。现在房价多高啊,这对我不公平,你们得给我一些补偿。”
作为哥哥姐姐的李大某、李某红没说太多,一人拿出10万元,给了弟弟。但李二某并不满足,两个月后又找到哥哥姐姐索要补偿,而这次遭到了拒绝,还被骂了一顿。
于是,他又去找自己的侄子李某强,要拿到一些补偿。经济并不富裕的李某强明确拒绝,“这些房子都是爷爷生前分好的,跟你没有任何关系。”
2013年年底,李大某、李某红及李某强收到了法院传票。李二某将三人同时诉至法院,称三人居住的房子都是父亲李某汉的房屋拆迁所得,是父亲的个人财产,父亲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平均分割。
李大某、李某红及李某强很忧虑,因为三人尚未拿到房产证,仅有合同,这能证明是自己的房子吗?尤其是李某红,除了购房时向开发商付款留下的汇款凭证,无任何凭证证明房子是自己的。于是,三人找到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焦景收律师求助。
女儿出资借父名买房 日记成关键证据
焦律师认为,李大某、李某强因为有购房合同在手,能够证明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并不是李某汉,故不能认定为遗产。而李某红的情况比较复杂,虽然出了购房款,但她不是被安置人,购房合同也是父亲李某汉签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李某红的房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遗产进行分割。
焦律师一再询问李某红,老人是否留下遗嘱、是否对这些房子有书面的交代?李大某、李某红均说没有。“我爷爷生前爱写日记,日记管用吗?”李某强不经意地吐露了一句。于是,大家急忙翻出李某汉老人的遗物,找出了十几本日记。
李某汉生前确实担心子女在自己去世后因财产而打架,所以在其中3篇日记中,详细谈到了分家产、分房子的事情。另外,老人生前的一个“错误想法”反倒帮了李某红。
一篇日记中这样记载:“拆迁给的这三套房,虽然是我的,但我去世后都是孩子们的。钱归小儿子,到时我死了,三套房子分别留给长子、长女和长孙。”老人底页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原来,李某汉生前一直认为三套房子都是自己的,所以才写下这段“日记遗嘱”。
在庭审中,李二某拿出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上记载了李某汉的房屋拆迁情况。“我父亲的房子被拆迁后,开发商给了他3套房,现在虽由他们三个住着,但仍是我父亲的遗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焦律师认为,李大某、李某强作为被安置人,享有被安置权利。二人所住房屋均有房屋购买合同,虽然还未取得房产证,但根据合同约定,这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李某汉,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在李某红问题上,焦律师向法庭出示了李某汉老先生的日记。“从付款凭证上看,该房屋是李某红出资购买的。在日记中,李某汉已明确表示其百年之后房屋归李某红所有。这份日记是一份完整、规范的自书遗嘱,应尊重老人的遗愿。”
经过庭审,最终法院认定李大某、李某强的房屋是个人财产,而李某红的房屋应当按照李某汉的“遗嘱”执行,该房屋归李某红所有。
律师诊断
拆迁安置房归属应以购房合同为准
此案引出了一连串问题:北京公房拆迁,拆迁权益归谁所有?购房资格由谁来决定?安置人购得的安置房,产权归被拆迁人还是购房人?
焦律师认为,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一般针对的都是公房的承租人。因此,房屋户口在册人员和共居人固然享有拆迁安置的权利,但不能作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所以购房资格的归属还是由被拆迁人决定。
一旦家庭内部协商一致,被安置人可以作为购房人签署购房合同。相应的,购房人就成了该处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所以此案中,李大某和李某强因签署了购房合同,当然的成为了这两处房子的产权人,而李二某则不能将之作为老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汉老人认为“这些房子都属于自己”,此观点也是一种错误认识。
“日记遗嘱”符合规范可认定为遗嘱
假设没有李某汉老先生的日记,李某红就将面临窘境。虽然她居住的房子是自己出资的,但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却是其父李某汉。那么,这房子就是李某汉个人的财产,李二某当然可以要求分割。当然分割时,法院一般会考虑李某红的出资情况。
所幸,李某汉老人的日记成了关键性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写日记的老人都会把生活琐事详细记录下来,有的还把自己处理身后事的想法记录在日记当中。“日记遗嘱”能否被认定为遗嘱?焦律师认为,“日记遗嘱”要成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自书遗嘱的几个特征: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明确了去世后个人财产处分办法,是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此案中,李某汉老人的“日记”正好完全符合了自书遗嘱的所有法定要件,所以才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正因为这样,李某红才得以保全自己的房子。
不过,焦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想要留下遗嘱,尽量不要以日记的形式。由于很多老人法律意识不某强,造成写下的“日记遗嘱”没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自己的遗愿也就无法落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