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干部薛建耀,利用职务便利,与弟弟薛建明勾结,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达880余万元。上海市二中院近日分别以贪污罪判处薛建耀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处薛建明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5万元。
1999年7月,上海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下属的城建物业公司歇业,薛建耀受院长委派全面负责两家单位的善后工作。同年12月,薛建耀在城建物业公司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已被注销的情况下,让薛建明以城建物业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某银行私自开设账户,并私刻了城建物业的公章、财务章以及法人代表印章。此后,薛建耀利用负责为城建设计院催讨、结算经营业务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市数家单位支付给城建设计院的设计费、参建费等款项共计244万余元私自截留,并汇入薛建明公司的私立账户。
2001年12月,薛建耀受城建设计院委派处置本市西藏南路的城信大厦单位房产,在负责销售该大厦空置的办公用房过程中,兄弟俩在房款分文未付的情况下,瞒天过海地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办公用房变更至薛建明公司名下。
此外,薛建耀还独自利用负责处置单位房产的权力,轻而易举地将本单位的房产以及通过单位债权所抵得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和家属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