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买房后登记在母亲名下并由母亲居住,待女儿想进住该房时,却遭到母亲的拒绝由此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母女俩为此反目并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其承认实际出资人为女儿且不能证明有赠与情况,据此,一审判令诉争房归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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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
离婚房产纠纷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所购买房屋的登记手续,其所有人表现为被告,但原告为实际出资人而并非被告,且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有赠与和其他情况的存在。庭审中,被告亦承认该房屋非自己出资。故原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应属原告所有。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