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房改政策,根据《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已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从部队转业和外地调入),且
(二)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婚后已将其中一方购买的公有住房返售原产权单位的,返售人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二、发放办法
(一)凡
(二)凡
上述(一)、(二)类人员如已领取部分月份住房补贴的,一次性发放时须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从
(三)职工退休、退职时未领足25年(实际工龄不足25年的,按25年计算)住房补贴的,未领足部分,按照退休、退职时的职务待遇,一次性发放。职工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退休、退职时一次性支取。
(四)凡
1. 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人员,新工作单位未向其计发住房补贴的,原工作单位应按其调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调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从工资关系接转的当月起,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page]
2. 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人员,新工作单位未向其计发住房补贴的,原工作单位应按其调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一次性发放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调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
3.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辞职、被辞退)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应按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一次性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在符合支取条件时可提取。
4. 已故的人员,按其已故时的职务待遇,向其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发放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已故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
(五)职工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离婚的,不论其对已购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如何处理,均不得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六)如有新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出台,未计发的住房补贴部分执行新的政策。
三、几点要求
(一)请各单位在接到文件后务必尽快将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有关表格和资料(包括《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附表1、《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表一)附表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表二)附表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市房改办(豪贤路193号3楼窗口收件)审核。审核后将《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上须注明申请人的职务,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向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如有迟报、虚报、错报和漏报的,责任自负;各单位要及时把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归集到个人账户内,不得扣压、滞留、挪用。
市房改办 市住建办 市财政局
二 ○ ○ 七 年 一 月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