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刚毕业的小敏如愿嫁给了小剑。小剑家在某市中心有两套 商品房,并且房本名字都登记在小剑名下。在隆重的婚礼之后,两人住进了其中的一套商品房。然而,全职太太的婚姻生活逐渐让小敏厌倦了,与小剑的矛盾也日益加深。2009年2月,两人感情破裂,小敏拿着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到法院起诉与小剑离婚。原来,2007年8月,小剑主动与小敏签订了这份《房屋转让协议》,声明将自己名下另一套商品房赠与妻子。审理中,小敏认为,这份协议明确载明了小剑无条件将房屋赠与她的事实,因此,这套房子应该是她的个人财产。小剑觉得他们并未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他依然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不属于小敏个人财产。经审理,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并确认诉争房屋属于小剑所有。
可能很多朋友不理解这份判决书里法院关于房产部分的裁定,其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要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可生效。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是有区别的,根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虽然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因此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房屋的物权变动仍然要以登记为准。本案中,小剑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之前提出撤销赠与,属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的任意撤销权,因此,小敏无权得到诉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