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结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办的商业贷款,结婚后我和他一起还贷款,请问如果我们离婚了,这套房子怎么分?
找法网律师回答:您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根据这条规定,在偿还完所有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找法网网友提问:婚前贷款房的自然增值部分离婚后有权分割吗?
2009年3月我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我交了10万元。同年5月我结婚,婚后妻子与我共同还贷,现在欲与妻子离婚,因所购的房子已增值到60万元,妻子提出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请问妻子有权这样做吗?
找法网律师解答:妻子有权这样做。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王先生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如离婚时双方能就房子归属等问题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妻子有权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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