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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林,2006年在三环附近的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刚入住时,我们都觉得该小区的环境很好,设施也都比较齐全。可是,入住一年来,我们发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很不规范,我们业主对该管理企业的服务很不满意,所以我们联合起来,在半年时间内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纳卫生费。为此,我们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了矛盾。矛盾的结果导致小区的垃圾好几天没人清理,小区环境大不如从前。物业公司的这一行为再次激怒了小区的业主。我们曾派出代表去找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协商,但是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肯退让,结果都是无功而返。在万般无奈之下,大家想干脆就换掉这家物业管理公司,重新选择一家服务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请问:作为小区的业主,我们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吗?
律师专线解答
林先生,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很肯定地回答您,小区的业主有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按照目前我国的购房程序来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根据此条款,购房人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理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购房者们应该清楚的一点是:签订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的事情。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同时该法第4条还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在面对卖方所订立的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签约方完全有权利改变格式化的物业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并且有保留选择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如果格式合同排除了业主的这一权利,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是无效的。国务院2003年5月新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购房人是否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问题认识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其中就包括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通常由开发商来选聘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也是开发商。如果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将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居民投诉多等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而且事实上也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开发商有权解除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作为业主;您在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一定要依照法定的合法程序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都无法使事情得以解决的话,您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居委会来帮助解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