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是否一定要凭销售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收款收据是否能办理?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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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1987年部署全国范围内的房产总登记以来,建设部从未规定凭销售发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各地的规定一般也没有凭销售发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规定。但绝大多数城市在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时,由于大多是由买房一方申请登记,因而大多要求申请人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
从1987年部署全国范围内的
房产总登记以来,建设部从未规定凭销售
发票办理
商品房转移登记,各地的规定一般也没有凭销售发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规定。但绝大多数城市在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时,由于大多是由买房一方申请登记,因而大多要求申请人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这是为了
证明房款已经完全交付,避免出现买房人尚未交款,而登记机构已为之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
但是《房屋登记办法》已规定,这一类权属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即开发商不协同买房一方向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受理。因此,没有必要由当事人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凭销售发票办理转移登记反而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已出现过买房人用虚开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办理转移登记、并随之
抵押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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