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本来是不特定的,但由于一定原因,原来不特定的债权变为特定的(可以具体肯定的债权)。
按《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实际上就变成了一般抵押权。经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当事人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以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申请。
登记机构对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但从已经开展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业务的城市的情况来看,到登记机构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业务的,尚较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