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把登记权利的标的物扩大到所有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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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1995年就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有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一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应是建筑物包括了房屋,而不应是房屋包括了建筑物、构筑物,如不能称桥梁、铁路是
在1995年就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有“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一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应是建筑物包括了房屋,而不应是房屋包括了建筑物、构筑物,如不能称桥梁、铁路是房屋),加之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建立的“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主要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际工作中登记范围还延伸到了
房地产抵押权的登记)的登记。而《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则应囊括所有的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是主要的不动产,但是不能涵盖不动产。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都是不动产。因此,除了房屋和土地以外,不动产还应当包括码头、油库、隧道、桥梁、月台等建筑物、构筑物。
我国《物权法》已开始实施,而且,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必然的趋向。《房屋登记办法》作为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应当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制订,登记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在内。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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