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单位在2000年6月27日与芙蓉宾馆签定了4间办公用房作为本单位的办公室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五年,年租金六千元,一年一交。时间过去一年了,我们要交纳第二天的租金时,对方不收,而是要求我们迅速搬出。他们的理由是:该合同未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是无效合同。我们认为登记备案是出租方的事,原来我们对此还无从知晓。考虑到装修及单位名声,我们答应只要给我方赔偿五万元即可在年底前搬出。对方(出租方)不理睬,强烈认为这是无效合同,应予立即搬出,并不应赔偿损失。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解答】
一、租赁合同有效,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
二、芙蓉宾馆作为过错方,应赔偿您的损失。
三、您应向宾馆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