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民刘某某与刘某、詹某某房产过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我高新法院立案审查后转交执行局执行办理此案。
按照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詹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州经济开发区某房屋一户以及申请人刘某某、张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住宅楼的房屋。
8月19日8时许,襄阳市高新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拟制审核印会签单请示领导审核,向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詹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州经济开发区某房屋一户和申请人刘某某、张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住宅楼的房屋。当天,高新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快速办理保全了此案。
据介绍,快速保全案件,体现了该院执行工作者饱满的热情以及扎实的作风和务实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