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市房管局产权处一位同行提问:有一位个体工商户,起了字号为“某市某某毛领行”。该个体工商户原先曾将一处房产登记为该字号所有,并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现要求将房屋权属改登记为其个人 (与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者个人的姓名一致)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已证明该个体工商户“无其他合伙人”,如我局予以办理,应当办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房屋所有权,“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能否办理这种名称的变更?
金绍达:在《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界定放在“公民(自然人)”这一章中(第二章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也做了一致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但并不改变其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自然人,在将字号改为自然人名称时,所有权并未转移,应当是变更登记。
笔者并不赞成个体工商户的房产以其字号名称申请权属登记。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是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权属登记。这样也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日后对该房产权利的处分。
个人独资企业则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即使解散,也应当经过清算程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在清算结束以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余下的房产方可由业主个人登记产权。这种登记属于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是从其他组织转移到自然人,因此不能采用“名称变更”的方式来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但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它只是一个经营实体,该企业的投资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