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与以往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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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即使按《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也要待房屋建成后,建造单位才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有较大的区别。因为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所担保的债权和债权人都进行了限制,在登
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即使按《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也要待房屋建成后,建造单位才取得
房屋所有权。因此,
在建工程抵押与
房地产抵押有较大的区别。
因为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城市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所担保的债权和债权人都进行了限制,在登记方式上,也区别于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只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不发他项权证)。但随着《物权法》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对在建工程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及登记方式都有所改变,对在建工程所担保的债权和债权人不应再进行限制。
由于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毕竟存在着区别,所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担保法》并未规定在建工程可以设定抵押。开发商以在建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抵押弊病很大,以笔者的观点是主张限制止。因为在建的商品房即便抵押以后,也不一定能行使抵押权 (排在其前优先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有买房人的买房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但《物权法》已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因此,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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