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的房产是否可以抵押?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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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有人认为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是赢利性机构,并非公益设施,因此应当可以抵押。此种观点能否成立,取决于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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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
抵押。有人认为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是赢利性机构,并非公益设施,因此应当可以抵押。此种观点能否成立,取决于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是否属于公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五条又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此外,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取得回报都有严格的规定, 目的是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在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进行解释时,明确表示:“学校、幼儿园不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即使是私立的学校或幼儿园,其用于教育的
房产仍然不能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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