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大装饰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把安联大厦的两个单位租给了深圳市格林斯投资有限公司,至今该公司已经连续欠租2个多月,公司所有的人也都联系不上。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海大装饰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该公司到莲花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时却遇上了大难题。
海大装饰公司的员工介绍说,去年公司把安联大厦的7A01和7A02租给了深圳市格林斯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期限是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
“从今年2月开始我们就没收到他们的租金了,他们至今欠了我们2个多月的租金,欠了物业3个多月的管理费。格林斯公司的人全部联系不上,他们把大门一锁,所有人都不知去向。”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鲁楷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海大装饰公司只要通过特快专递或电报的形式,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邮寄给格林斯公司,即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是让海大装饰公司苦恼的是,他们邮寄到对方营业执照地址的邮件都被送回了。鲁楷律师则表示,在较大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格林斯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海大装饰公司原本以为,合同可以解除,就可顺利地办理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然后公司再把两个单位重新出租,能尽量减少损失。但实际并非如此。
记者就海大装饰公司遇到的难题采访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他们称,按照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海大装饰公司就必须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否则海大装饰公司就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租赁局会按照法院判决书为其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从起诉到判决下来要好几个月,这期间我们公司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海大装饰公司感到疑惑:守约方为什么反而要遭受损失呢?
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业务科的丁威科长表示,由于很多的条例在实施中才发现其中的一些不足,对于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工作人员也会向上反映,让条例在一次次的修改中能更完善;但是在条例修改前,工作人员只能依照条例办事。